法医学系印章管理规定
(试行)
一.总则
法医学系公章主要包括法医学系行政公章、党政公章、中心行政章,是法医学系(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提高公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一)法医学系党总支书记负责法医学系党总支党政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法医学系主任负责法医学系行政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三)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人、主任负责中心公章使用审批工作。
(四)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公章的保管和公章使用的核查、登记工作。
三、使用规定
(一)各类公章由专人保管。使用公章,须经系主管领导批准或授权,除系领导及被授权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公章,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理。
(二)严禁填盖空白证明及介绍信等文件。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系领导书面批准并登记方可盖章;
(三)公章的使用由保管人员负责,严格审批、签字与登记制度。
(四)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领导书面批准,并由公章保管人携章随同。
(五)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公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六)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系领导审批签字,符合要求方可盖章。
(七)凡各类法医鉴定的补充说明、退案等需教研室主任、中心主任审核签字,符合要求方可盖章。
(八)公章应及时清洗,确保公章清晰、端正。保管人要严格妥善保管公章,严禁随意放置。
(九)公章如有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及时向系领导报告,并向学校办公室报失,并对遗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十)以往规定与本规定如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