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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系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24-06-27 点击量: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校研〔2023〕5号),特制定法医学系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目标

博士生中期考核全面考查博士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作风、学科基础以及综合素质,对博士生是否具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能力进行评定。

第二条 考核对象、时间及方式

1.考核对象:完成开题答辩的在读博士生。

2.考核时间:直博生中期考核一般于第七学期完成,最迟于第八学期完成;其他博士第四学期末结合课程学习及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阶段考核,最迟不得晚于第六学期。

3.考试方式:博士生的中期考核结合中期进展报告以答辩的方式进行,由学院统一组织。由博士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博士生导师同意,学院研究生科统一安排。

第三条 申请参加中期考核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博士生可以申请参加中期考核:

1.课程学习全部结束且成绩合格;

2.完成书面选题报告,并通过开题答辩;

3.完成中期进展报告,经导师审查,同意该生参加中期考核。

第四条 考核程序与成绩评定

1.中期进展答辩时间不少于50分钟,其中博士生作中期进展报告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2.每位中期考核委员会委员独立打分,并评定是否通过。

3.每位参与考核的博士生通过得票数超过(含)中期考核委员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即通过本次中期考核。

4.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其中期考核成绩=∑每位中期考核委员会委员所给成绩÷委员人数。

第五条 考核结果处置

1.中期考核通过后,可继续开展博士学位论文后续研究工作。

2.第一次中期考核未通过者,三个月后方可再次参加中期考核。三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博士阶段学习。对于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生,可申请转入硕士生学习。对于普通博士生,予以退学或经学校审批准予结业,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 6 年内(含结业前学习时间),可申请并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标准的,学校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组成

中期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 7 名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技术职称的教师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至少 5名,学位委员会委员至少 1 名),其中 1 人任委员会主席。中期考核委员会另设秘书 1 名,应由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秘书对考核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博士生的回答以及考核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秘书不参加考核结果的表决。

第七条 其它

本细则从2023级博士生开始实施,其他年级可参照执行。

附件:博士生中期考核表.docx

   博士生中期考核评议表.doc

   博士生中期考核汇总表.doc

   研究生(XX)报告.doc


     

   

 

   

法医学系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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