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法医学系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建立科学公正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是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我系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规定》(校研〔2014〕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医学系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全部以“隐去作者、导师姓名和评审专家姓名 ”的盲审方式进行(以下简称盲审)。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由系办公室组织进行,学校进行抽查。盲审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第三条 拟申请学位人员须按要求递交学位论文及论文创新点概述。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聘请2位副教授级以上同行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同等学力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3位副教授级及以上同行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
第四条 为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研究生及导师可以提出其学位论文评审需要回避的专家,理由需充分、可信,最多可以提出2名。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中评审结论的划分
A.同意答辩(评阅成绩≥85)
B.修改后直接答辩(80≤评阅成绩<85)
C.修改后由学院决定答辩与否(70≤评阅成绩<80)
D.修改后再次送审(60≤评阅成绩<70)
E.不同意答辩(评阅成绩<60)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的处理
当所有评审结论均为“A”或“B”,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
当评审结论为“C”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 ,经导师签字同意,报系教授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请答辩。
当评审结论有1份为“D”或1份为“E”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少为一个月;当评审结论有2份为“D”、或1份为“D”并1份为“E”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少为三个月;论文修改完成后,申请人应将修改后且经导师及系教授委员会负责人签字认可的论文以及“硕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提交给系办公室,一般送原评审人再审,再审意见作为申请答辩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硕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系教授委员会和基础医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时参考。
当评审结论有两份为“E”时,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少为一年。论文修改完成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
申请人学位论文的修改和重审工作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七条 学术争议的处理
当评审结论有1份为“D”或1份为“E”时,若申请人及导师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申请人应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申诉表”,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系教授委员会,由系教授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不包括导师)审定,专家组审定通过并经系教授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系办将论文送交另两位专家评审。
当评审结论有2份为“D”、或2份为“E”、 或1份为“D”并1份为“E”及以上时,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
若返回的评阅意见出现异议的原因是论文写作态度不端正或不符合基本写作规范以及其他常识性错误,此类情况不得提出申诉。
全部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书、修订报告书及评阅意见申诉表都必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档。
第八条 参与盲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盲审”原则,不得将评审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作者及导师姓名透露给评审人,保证“盲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建立法医学系硕士研究生盲审专家库,由系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保密制度。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打探评审专家的信息。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法医学系负责解释。
附件:
1.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创新点概述
2.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表
3.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
4.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
5.法医学系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