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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天地

法医学系校友捐赠基金奖助学生实施细则(试行)

2014/11/07 00:01:40 点击数: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

校友捐赠基金奖助学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法医学系校友的关心和支持下,设立了法医学系校友捐赠基金。根据基金会章程,校友捐赠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资助在校法医学专业学生,本细则为基金奖励与资助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条 奖励与资助的宗旨:激励广大同学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系部对品学兼优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鼓励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积极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良好的公德意识、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第二章  奖励与资助对象、类别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奖励与资助的对象为法医学系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与研究生。

第四条 奖励与资助共设以下三类:

1. 学业优秀奖:奖励学年度学习成绩优秀的法医学专业在校注册本科生;

2. 科研创新奖:奖励积极参与科研且科研成果突出的法医学专业在校注册研究生和本科生;

3. 励志助学金:资助因突发灾难或重大疾病造成的临时困难、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法医学专业在校注册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五条 申请奖励与资助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系部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

2. 诚实守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3.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4. 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学习刻苦努力。

第三章  奖励标准、评选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学业优秀奖

1. 学业优秀奖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每次奖励500元。

2. 评选条件在满足本细则第五条的基础上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学业年度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第二学年以后英语必须通过国家四级;

2)学业年度无不及格课程(不含补考、重修课程),因特殊情况缓考课程不得超过1门。

3.  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法医学系“学业优秀奖”申请表》。

2)资格初审。年级辅导员对申报学生的学习成绩、在校期间的表现等进行审查。

3)公示。审查通过者,在班级和系部网页上公示。

4)系部讨论决定。经审查、公示无异议者,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获奖人选。

第七条 科研创新奖

1.科研创新奖每学年评选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人每次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和500元,可累计享受。

2.评选条件在满足本细则第五条的基础上还须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一等奖:以本系为第一作者单位在A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

2)二等奖:以本系为第一作者单位在B类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

3)三等奖:以本系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正式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特指本科生)。

3.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法医学系“科研创新奖”申请表》。

2)资格初审。系部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审查通过者,在系部网页上公示。

4)系部讨论决定。经审查、公示无异议者,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获奖人选。

第八条 励志助学金

1.励志助学金每年随时受理,原则上每人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助学金额度为1000~5000元。

2.资助条件在满足本细则第五条的基础上还须满足以下任意一条:

1)突发灾难或事故导致临时困难的学生;

2)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临时困难的学生;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勤俭节约的学生。

3.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或他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法医学系“励志助学金”申请表》,各班级或支部、辅导员、教师班主任、系主任或总支书记可推荐人选。

2)资格初审。系部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审查通过者,在系部网页上公示。

4)系部讨论决定。经审查、公示无异议者,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获资助人选。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为保证奖励与资助的正常有序进行,特设立法医学系校友会办公室,办公室在系部的领导下,负责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奖励与资助事宜,应有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奖励和资助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评选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

第十二条 系部对获奖或资助的学生颁发奖金、获奖证书,并张榜公布,有关材料进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实施奖金追回制度

已获奖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其获得的奖学金和证书:

1.评选期间弄虚作假者;

2.经查实申报材料有违背学术道德等学术不端情况者;

3.利用励志助学金进行不合理消费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奖项,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法医学系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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