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4年6月18日
华中科技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根据《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和《关于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专发〔2006〕156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国文教专家是指来校从事专业教学、科学研究等以学术活动为主的各类专家(不包括外籍语言类教师)的统称(以下简称"外国专家")。
第二条 外国专家的聘用遵循"突出重点、提高层次、以我为主、讲求实效"的原则。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是学校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对外交往中,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表学校向外方做出承诺和签署文件。
第四条 接待外国专家应做到热情友好、内外有别、礼遇适度。
第二章 聘请程序
第五条 学校对聘请外国专家实行项目制管理。凡来校从事学术活动并申请由学校资助的外国专家项目,须由聘请单位向国际交流处申请立项。
第六条 校内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前一个月,聘请单位需通过网上外事办公信息平台提交专家来华登记表,并根据专家需要办理邀请函和来华保险等事宜。
第七条 项目执行。聘请单位应指派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执行,并做好相应材料,如专家的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讲座现场照片和聘请效益的文字汇报等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评估。聘请单位应按申报内容认真组织、执行项目。国际交流处将逐步建立外国专家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跟踪,对聘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九条 项目经费报销。聘请单位先行垫付外国专家有关费用。项目结束后,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后凭原始单据报销相关费用。长期项目可根据情况分批报销已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项目奖励。对于聘请外国专家达到预期目标且成效显著的项目可给予下一年度重点支持;对于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可推荐其申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外国文教专家"编钟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文教专家"友谊奖"等奖项;对于未能按计划执行或执行不力的项目,将酌情减少项目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立项数。
第三章 业务接待及管理分工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国(境)外校级来访专家团队、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或各学科世界级重大奖项获得者的接待工作;各聘请单位负责其他类学术来访的外国专家的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聘请单位落实。聘请单位应为外国专家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责任感强的中方合作教师,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聘请单位负责协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等保险。对于长期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在校时间一个月及以上者),聘请单位应为其购买《外国人来华留学综合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尊重外国专家个人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在校内从事传教布道、发展信徒等活动。若发现外国专家有传教行为或有关言论违反我国法律,聘请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制止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聘请的外国专家如涉及与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开展合作交流的,聘请单位须事先对其政治背景、宗教信仰和交往目的等方面进行了解,认真初审拟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文件条款,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相应材料,报学校审定并授权后方可签署。
第十六条 后勤部门应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服务。
第十七条 保卫部门应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和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 外国专家如需在校内参观非聘请单位,接待单位应在遵守有关保密条例的前提下,做好配合接待工作。
第四章 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 旅费。包括外国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大陆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和专家从出(入)境口岸至武汉之间的往返交通费,据实报销。票据包括国际机票发票、登机牌、机票复印件或电子客票行程单。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为专家提供公务舱国际机票资助时,应在执行或承诺对方之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处申请,由国际交流处上报审核。
第二十条 住宿费。专家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以校内住宿为主。确有必要安排在校外住宿的,住宿费标准在680元/天以内。特殊情况需专项报批。
第二十一条 接待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就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学校出面接待一次,报销一次餐费。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二条 生活补贴。为短期来访的外国专家在校期间提供生活补贴,按200元/人/天发放,凭专家本人签字的领条根据在校实际天数发放。
第二十三条 讲学酬金。给予短期来访的外国专家一次性讲学(含学术报告等)酬金。标准如下:诺贝尔奖获得者不超过10000元(税前),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领域内相当于院士级别的)不超过5000元(税前),其他专家不超过3000元(税前)。
第二十四条 津贴。给予长期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性收入,标准如下:教授不超过60000元/月/人(税前);副教授不超过40000元/月/人(税前)。津贴额度需在与专家签订的合同或意向书中予以明确方可报销。外专、高端专家等专项聘请的专家津贴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来访外国专家出入境口岸应尽可能安排在武汉。异地口岸出入境的,不派人迎送。
第二十六条 以上未涵盖但实际发生了的费用由聘请单位自行解决,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111"引智基地)按照《华中科技大学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校科技〔2008〕3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聘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来校学术访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专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家项目和学校设立的国际交流重点项目,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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