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保管。因私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党委组织部建立专人负责和证件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2.中层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确定出行时间3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组织部审批,对无具体事由或计划安排申请办理证件均不予受理。办妥的因私证件,从公安机关取回证件后交组织部保管。
3.中层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需要使用因私证件时,由本人在组织部借用,在使用完后10天内将证件交组织部。
4. 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不能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安排在节假日进行,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出国(境)。
5. 各单位填写《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汇总表》,连同收集的干部因私证件,于4月22日(周二)前交组织部,同时将电子版发到组织部邮箱。对不持有任何因私证件的要进行“零报告”。如相关证件丢失,需由本人书面说明情况,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告。对私携证件不及时上交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6.附属协和医院、同济医院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
联系电话:87542503
联 系 人:李 冲、倪 芳
电子邮箱:zzbgb@mail.hust.edu.cn
附件: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汇总表
党委组织部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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