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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5/09/21 09:02:49 点击数:

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管理,加强有组织创新,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中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整合前的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地方政府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以及由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支持的人文社会科学类计划项目,其共同特点是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第二章 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实行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责任制,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提高科研质量和科研产出。

    第四条 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科技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层管理,校长是学校作为科研项目依托单位的法人代表,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行使法人职责。

    科学技术发展院和人文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及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和规定。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人事处负责做好科研人才引进与培养,制定与科研有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发展改革与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科研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材料及测试加工等的审批、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处负责依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科研经费的审计组织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档案馆负责接收科研项目资料及其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系)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应面向学术前沿、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自身优势特色,集成校内、校外优势资源,开展有组织创新,遴选、推荐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和研究团队科研项目执行能力,加强统筹协调。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1.组织动员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以及其它相关信息,在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网页上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和项目申请指南;各院系科研负责人和科研秘书应及时将有关项目申报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研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对于跨院系、跨学科申报的重点重大项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院系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科研人员向有关部门申报。

    2.校内审查

    项目申请人所在院系应先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必要性、创新性、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然后再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定。对于跨院系、跨学科申报的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经项目负责人修改后上报;对多个申请者申报同一项目或有限项要求时,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上报。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院系应对合作及协作单位的资质进行认定、对履行任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及协作单位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做出承诺。

    3.项目申报跟踪

    各类科研项目申请书上报以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院系两级管理部门以及课题组应积极配合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评审、论证或答辩及后续跟踪工作。

    第七条 项目立项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批准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院系。院系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项目预算由财务处指导编制并审核。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送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定后,留一份存档备查,然后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上报有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正本返回后,交一份原件到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存档。院系科研秘书应及时将科研项目信息录入"华中科技大学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所有项目应建立完整的科研项目档案。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院系应及时组织项目的实施,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任务下达部门的规定按进度计划要求设定检查节点,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九条 严格对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把关。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各院系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合作(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条 严肃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签署意见,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项目委托单位行文审批同意后,方能按调整后的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严格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合同书(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实施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外协经费,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告知外协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并明确要求协作单位的科研专项经费单列账户,专款专用。学校应根据合同和任务进度拨付协作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和中止。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或退休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须提前半年提出变更或中止申请报告,待办理完相关报批手续后,再作好阶段性研究工作总结、档案资料和研究工作的移交手续,最后才可正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项目承担单位的变更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重视在研项目的检查和督促。学校对科研项目进行分级管理。

    1.各院系对科研项目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科研项目执行采用项目负责人制,跨院系项目应由参加项目各方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科研秘书应通过"华中科技大学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项目管理档案。

    2.对于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应协助相关院系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对其进展的各个关键节点实施检查;对于一般科研项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做不定期抽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科研主管部门应协助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3.所有在研项目须认真总结项目的执行与完成情况,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中期进展报告和科技报告等各类材料,相关报告经财务处审核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出。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应按相关程序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如验收申请、总结报告和项目委托方的有关证明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等),经所在院系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然后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工作,需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对于需要进行经费审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目标调整及延期原因等),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除外。

    第十七条 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经所在院系及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同时应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经费下达方或交由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注重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规范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管理。课题组应配合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将结题或终止项目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成果鉴定证书等资料原件整理成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系统性。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条 提高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科研项目实施中过程管理、经费使用等的动态监管,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 对有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项目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项目相关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对申请、执行各类科研项目的院系和个人建立诚信档案,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科研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学校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研绩效档案。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励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项目完成质量与间接经费分配和绩效等挂勾。

    第二十五条 完善校内科研信用管理。建立面向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根据项目负责人实施完成项目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校内外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严肃惩处各类违规行为。对于发生学术造假、违纪违法等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华中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校科技〔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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