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本着健康发展、保证质量的原则,现就我校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明确管理职责
学校对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院系应在学校组织下,进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二、严格招生工作
1.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或参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和教学活动。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2.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由学校统一制定招生简章。
3.对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均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报考者或申请者,在获复试资格时或取得申请资格前,应按要求提交教育部“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认证报告,持国(境)外学历报考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保证培养质量
1.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必须在学校注册后,方可进行学习。各院系应明确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规范,明确过程管理的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确保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2.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正式注册后,方可参加国家与学校组织的课程水平认定考试;国家与学校水平考试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论文工作。学校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在校内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按照拟申请专业的培养方案确定考试课程,培养方案中的公共课和核心学科基础课由研究生院负责出题、考试、监考、改卷和成绩录入等工作,培养方案内的其余课程,院系向研究生院提供考试计划,研究生院派专人巡考,成绩报送研究生院。
四、规范合作行为
1.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学校或政府机构等单位,合作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实行合同管理,明确规定各自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2.合同格式由学校统一制定,院系与合作单位签署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非标准格式合同,按《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五、其它相关事项说明
1.对招收录取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审查获得通过的同等学力申请人员,以及经过所有水平认定环节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其资格审查、录取情况、学力水平认定信息应在网上公示。
2.已按《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待其在学人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
3.有关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主动公开 2014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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