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院(系):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及《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校研〔2014〕2号),学校决定开展对博士学位申请人排名末位10%重点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各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在审查学位申请人申请材料时,需对申请人学位论文评阅情况、答辩情况和学术论文发表情况进行审核,并按学科(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提出位列综合排名末位不低于10%的申请人名单(申请学位人数少于10人的学科按末位提出名单)上报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重点审核。
二、审核程序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综合排名末位10%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2.各分委员会进行讨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建议。得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审批。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综合排名末位10%的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批,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得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者,同意授予学位。
三、审核未通过的处理意见
在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得票数未达到最低票数者,暂不授予学位。即日起半年后至2年内,申请人可继续研究、修改论文,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申请人学位论文的修改和重审工作应限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四、工作要求
1.各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应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定本单位博士学位论文综合评价办法,经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2.各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应根据研究生院学位办要求报送材料的时间安排,按时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
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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