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象
全日制普通研究生。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类别
(一)三好研究生标兵
(二)三好研究生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四)优秀研究生干部
(五)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三好研究生标兵
1. 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是学校授予研究生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要求研究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业、工作能力等诸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得到师生一致好评。
2. 获得三好研究生荣誉称号。
(二)三好研究生
1. 政治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关心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2. 课业成绩
(1)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注重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注意拓宽知识面,理论联系实际,学术思想活跃,至少在国际、国内重要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二年级以上);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重大课题研究中承担重要责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3. 身体素质
坚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满足以下条件的第一条和其他任意两个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关心国家大事,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关心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要求课程的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3)有较强的学术能力和科研能力,在国内、国际重要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在重大课题研究中承担重要责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4)在读研期间曾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称号、三好研究生称号、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或单项奖学金;
(5)毕业论文优秀;
(6)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到国有重点企业就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就业。
(四)优秀研究生干部
1. 认真宣传、贯彻上级的指示和精神,并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 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3. 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显著;
4. 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五)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本学年表现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二者,可获得社会公益奖参评资格。
(1)认真宣传、贯彻上级的指示和精神,并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学,热心为大家服务,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3)学习努力,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并做出了显著成绩。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获得相应荣誉证书者优先。
第四条 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评为优秀研究生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延期毕业的学生;
(四)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六)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七)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八)有课程不及格;
(九)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时间和办法
(一)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根据不同的培养年限,分别在每年四月(夏季毕业)或十二月(春季毕业)进行。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于每年十月进行。
(二)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系内组织开展评选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优秀研究生评选步骤
1. 对照优秀研究生的条件,本人提出申请;
2. 导师签署意见;
3. 在党支部、班委会组织下进行群众评议;
4. 党支部、班委会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人选报院(系、所)研究生工作组;
5. 院(系、所)研究生工作组审核,张榜或上网公示,听取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6. 研究生院审查,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和奖励办法
(一)学校每学年评选20名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不超过在册研究生人数的15%,优秀毕业研究生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20%,优秀研究生干部不超过在册研究生人数的15%。
(二)获以上五种荣誉称号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并载入个人档案。
(三)三好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均为荣誉称号,不享受奖学金,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同年内不能兼得。
(四)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到国有重点企业就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就业的研究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表彰规定享受奖学金。
第七条 附则
(一)评选优秀研究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杜绝评选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和奖学金。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医学系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