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您访问!
·收藏本站 ·鉴定中心 ·交通路线 | >English
人才培养

法医学系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2015/09/17 11:35:59 点击数:



法医学系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201410号)的规定及本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第一条  设立法医学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本系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和监督资助工作,并对研究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研究生的岗位意识和责任心。系办公室负责本系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开展助理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培训、考核、上报及发放工作。

第二条资助对象和年限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1.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

2.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在读生;

3.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4.入校时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5.无固定工资收入;

6.在资助年限内。

(二)2014级以前的在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

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直攻博研究生不超过5年,其他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

(三)2014级起,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博士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直博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硕博生(硕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2年,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未通过考核的硕博生按硕士生资助年限(含前2年)执行。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为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1.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硕博生博士阶段)每生每年12000元;

2.硕士研究生(含硕博生硕士阶段)为每生每年6000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

(一)学校助学金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承担,资助对象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生和硕博生。

(二)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

1.一年级博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通过考核的二年级博士生每生每年9600元;

2.硕博生(硕士阶段)每生每年2400元,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每生每年9600元。

(三)自2014级起,导师当年录取的第二名及以上博士生的学校助学金由导师承担并发放,所需金额从导师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津贴

(一) 岗位类型

研究生通过兼任助理工作获得相应岗位津贴,简称“三助”津贴。研究生兼任助理包括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三种。

(二)岗位设定和津贴标准

1.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原则上只在硕博生(硕士阶段)和全日制学术型二年级及以上阶段设置。助研津贴主要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承担。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不低于200/月。

2.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原则上在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的资助年限内均设置。 助研津贴主要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承担。其中一年级博士生助研岗位津贴不得低于200/。 二年级以上博士生和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助研岗位津贴不低于700/月。

3.博士生第三学年结束前应按学校培养要求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是否继续承担助研岗位,享受助研津贴。博士生四、五年级和直博六年级学生承担助研岗位的助研津贴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原助研津贴额度,全部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承担。

4.助教、助管津贴由学校按规定统筹财政经费、学费收入等资金承担。助教和助管岗位指标由研究生院下达。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500元。助教与助管的工作量原则上为10小时/周。

(三)聘用要求和程序

1.聘用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6月组织三助岗位设置工作,发布《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职责计划书》。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申请表》,申请表须经导师同意,教研室审查,系部或导师聘用,签订《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协议》,对承担三助岗位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并依照协议执行。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不得影响本人学习,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应聘助理岗位。

2.三助岗位的聘用时间为每年9月份,系部及导师按照岗位人员聘用情况,登陆“研究生资助管理系统”完成聘任工作,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3.系部及导师确认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兼任助理工作,须提前半个月向系部及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及导师决定是否同意解聘。对于解聘有争议的,可以向系部或导师提出申辩,对于申辩有异议的,可提请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六条  核定发放和监督管理

(一)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研究生奖助工作办公室每学年核定1次;三助岗位由系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每学年评聘1-2次。

(二)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每年按12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助研津贴原则上按12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寒暑假到岗情况(最长不超过2个月),酌情发放假期助研岗位津贴;助管、助教岗位津贴10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研究生在资助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联合培养且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按照与联合培养单位或个人签订具体协议规定执行。

(四) 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由各院(系)每月20-26日登陆“研究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两部分金额并下载数据,经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交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五)助管、助教津贴由系部负责发放,助研津贴由导师负责发放,每月20-26日登陆“研究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津贴额度。

(六)系部可根据研究生学习和科研表现对学业助学金实行动态调整。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实际科研表现进行助研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月调整发放金额,金额低于全年最低津贴标准须以书面告之,当事人签字确认。

(七)研究生学业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检查和监督。学业助学金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到研究生银行卡中。财务处负责学业助学金资金的监控,将助学金发放不成功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各聘用单位以便二次发放。学业助学金额度不能在硕士生和博士生之间打通使用。

(八)研究生院对于助研津贴发放以导师个人或科研团队承担助研津贴总量予以监督。每2个月公示未正常发放助研津贴导师信息,对于连续超过3个月仍未正常发放的院系及导师,学校将扣减院系招生计划。

(九)对于被减发、停发助学金或存在其他资助争议的,研究生有权向法医学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仍有异议的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七条  所有在校研究生须及时缴费注册,获得学业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须完成岗位工作,参加岗位考核。系部及导师每学期对研究生助理进行工作考核,考核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理工作考核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法医学系负责解释。原《法医学系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系发〔20124号)同时废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分享到: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13号,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103室

电话:027-83692642   邮编:430030  主任信箱:bxiong@hus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