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校研[2012]24 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知行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14]18 号)文件,为了做好2022学年优秀研究生和知行优秀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象
全日制普通研究生(不含委培、定向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类别
(一)三好研究生标兵,全校不超过20人,法医学系推荐上报一名候选人,事迹材料交研工部,由学校统一评选。
(二)三好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年级研究生总人数的15%。当年录硕博连读生可回原所在班级参加三好研究生评选工作。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
(四)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
三、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三好研究生标兵
1. 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是学校授予研究生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要求研究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业、工作能力等诸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得到师生一致好评。
2.没有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的参选者,将获得三好研究生称号,不占下拨院系的三好研究生指标数。
(二)三好研究生
1. 政治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关心国家大事,努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心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2. 课业成绩
(1)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注重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注意拓宽知识面,理论联系实际,学术思想活跃,至少在国际、国内重要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二年级以上);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重大课题研究中承担重要责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3. 身体素质
坚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讲究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在创建文明寝室活动中表现积极。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
1. 认真宣传、贯彻上级的指示和精神,并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 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学,热心为大家服务,具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3. 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显著;
4. 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四)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本学年表现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二者,可获得参评资格:
(1)认真宣传、贯彻上级的指示和精神,并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学,热心为大家服务,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3)学习努力,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并做出了显著成绩。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获得相应荣誉证书者优先。
四、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评为优秀研究生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本学年度刚入学的新生;
(四)延期毕业的学生;
(五)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七)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八)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九)有课程不及格;
(十)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五、优秀研究生评选时间和办法
(一)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工作每学年十月进行。今年评选时间:10月6日—11月10 日。
(二)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系内组织开展评选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优秀研究生评选步骤
1. 对照优秀研究生的条件,本人提出申请(10月11日前):登陆“研究生系统(导师研究生)”的研究生教育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申请审批表》(附件1);
2. 导师签署意见(10月12日-10月15日):“研究生系统(导师研究生)”的研究生教育信息平台在线审核,或者授权院系代导师审核。
3. 在党支部、班委会组织下进行群众评议(10月12日-10月18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 党支部、班委会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人选报系研究生工作组;
5. 本系研究生工作组审核后报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张榜或上网公示(10月19日-21日),公式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11 月10 日前);
6. 研究生院审查,报学校审批。
六、优秀研究生奖励办法
(一)获得优秀研究生称号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荣誉证书在学校表彰文件公布后,由学生自助打印),系部将《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在研究生工作部盖章后,送档案馆进入学生个人档案。
(二)三好研究生标兵享受2000元奖学金,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均为荣誉称号,不享受奖学金。
(三)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同年内不能兼得。
七、附则
(一)评选优秀研究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杜绝评选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和奖学金。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医学系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
二○二二年十月六日